贾某诉北京市东城区建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合同案 用益物权;合同效力;占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

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18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晓峰

郝婷婷

赵强

代理律师:

贾学峰

程小邦

法官解说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必须依约严格履行合同。本案被告在答辩意见中认为原告与上一届业委会及原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应当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在三方协议中业委会虽然同意原告使用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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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1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贾某(曾用名贾廷友)。
委托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小邦,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建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2,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2,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峰;代理审判员:郝婷婷;人民陪审员:赵强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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