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诉胡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无名伤者 请求权主体认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42号
审理法官:

张名德

付光芹

王于财

代理律师:

尹三爱

刘永良

法官解说
无名氏请求权问题在理论界及实践界一直以来争议较大,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无名死者请求权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对于无名伤者及其后续权益的保障,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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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42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名氏,男,年龄、民族、住址均不祥。
法定代理人:临朐县民政局。
委托代理人:尹三爱,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1,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胡某2,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址:蚌埠市河北新区建设发展大夏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4676346-9.
法定代表人:朱永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址: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669-4。
负责人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名德;审判员:付光芹;人民陪审员:王于财。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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