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案 信访答复;实际影响;履职行为;可诉性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20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某

龙静文

张丽欣

李国斌

何凌云

法官解说
1.信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信访答复并不必然不可诉。司法实践中,信访答复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另一种是以信访答复之名履行行政职责之实。第一种情形因为没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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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行初字第36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208号。
2.案由:诉证监会不履行监管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管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静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欣,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某,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第三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凌云,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振;代理审判员:李昊天;人民陪审员:付希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曹文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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