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诉秦某等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合法依据;丧葬费;抚恤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江苏永琰律师事务所

系中国药科大学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797号
审理法官:

王胜

安媛媛

罗正华

代理律师:

游为根

刘维淋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中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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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23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797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药科大学,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一审):吴晓明,中国药科大学校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来茂德,中国药科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游为根江苏永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束某,男,汉族,系中国药科大学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秦某,男,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维淋,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秦某1,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二审):丁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系黄某儿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庄;代理审判员:方田;人民陪审员:张庆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胜;代理审判员:安媛媛、罗正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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