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对待给付;预见能力;合同履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倡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倡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45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中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基础是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认定,这是由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所决定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租人能否以出租人先前未依约提供发票为由,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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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489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4573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丁梦宇北京市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二鹏北京市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凤敏、陈丹丹,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杨志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良胜;代理审判员来文奇;代理审判员柳适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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