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抢劫、盗窃案 限制减刑的适用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仕栗

法官解说
限制减刑是指对于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做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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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少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罪、盗窃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1,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系被害人范某某4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同范某某1;系被害人范某某4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2,200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暂住北京市顺义区;系被害人范某某4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3,200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同范某某2;系被害人范某某4之次子。
范某某2、范某某3之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1,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同范某某2;系被害人范某某4之妻。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周仕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绰号:"小飞"),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2010年9月2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季怡;审判员:史磊;人民陪审员:温淑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佳;审判员:马宏玉;代理审判员:任卫国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4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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