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天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无效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7月2日)
审理法官:

郝春杰

王盈

刘咏梅

代理律师:

李××

魏××

法官解说
从本案原告的诉讼初衷来看,其系基于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以及停止侵害原告于该房屋之上的权益,而被告的反诉亦基于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原告未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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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7月2日)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11月27日)
重审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24日)
重审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9月17日)
2.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李×。
委托代理人: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原告之父)。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天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家琨;人民陪审员:赵淑芳、孙慧君。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春杰;人民陪审员:王盈、刘咏梅。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萍惠;代理审判员:赵盈、李艳梅。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萍惠;代理审判员:党国华、于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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