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支行上诉汪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储蓄合同 盗刷借记卡 举证责任分配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5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伪卡交易的认定问题
伪卡交易的认定,是发卡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伪卡交易,通常也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伪卡交易的范围,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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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60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53号。
2、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新界。
委托代理人陈万林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5号首层。
负责人管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方;人民陪审员:杨静田张淑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茵;代理审判员尚晓茜刘正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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