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义、张伟健
被告人:夏某某1,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居住地河北省三河市。
辩护人:魏某某(系夏某某1之夫),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居住地河北省三河市。
(五)、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清励;代理审判员:李文娜;人民陪审员:孙振波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1在三河市李旗庄镇翟各庄集贸市场经营充气城堡时,因忽视天气变化,违规操作致使经营的充气城堡被大风吹起,将正在充气城堡上玩耍的何某某(两周岁)及陪同的母亲白某被摔至地上,造成白某摔伤、何某某死亡的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何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遭外界机械性暴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致死。
三、事实和证据
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1在三河市李旗庄镇翟各庄集贸市场经营充气城堡时,未按规定固定充气城堡,当预感天气发生变化时,又忽视风力强度,违规解开充气城堡固定绳索,致使充气城堡被大风吹起,造成正在充气城堡上玩耍的何某某(2012年7月23日出生)及陪同的母亲白某被摔至地上,导致白某被摔成重伤二级、何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白某陈述,2014年6月13日16时50分许,她带孩子(何某某)在三河市李旗庄镇翟各庄集贸市场的充气城堡玩了有十分钟,突然刮来一阵风,把充气城堡给刮走,她和孩子被掀下来,当即她被摔晕。
2、证人魏某某证实,他妻子夏某某1在三河市李旗庄镇翟各庄集贸市场经营充气城堡,他负责给固定充气城堡。2014年6月13日,他仅固定一部分充气城堡铁环,而且用绳索拴在新栽的小树上,没有用铁钎固定在地上。当日17时许,来了一阵大风,将充气城堡刮走,造成一名大人和一名小孩被摔了出去。
3、被告人夏某某1供述,2014年6月13日17时许,她在翟各庄集贸市场经营充气城堡时,感到天气要发生变化,遂叫她丈夫魏某某赶紧哄下充气城堡的人,她没等人全下来,就给充气城堡放气,解开固定充气城堡的绳索,在解开第二根绳索时,来一阵大风,把充气城堡给掀起来了,一名妇女和一个小孩被摔在离充气城堡最初位置十多米远处,那名妇女躺在地上,孩子已经没气了。
4、证人夏某某2证实,那天刮来一阵大风,市场的充气城堡被刮起来,一名妇女被掀起摔在地上,胳膊、腿被摔骨折。该充气城堡东角是他帮助用绳子拴在小树上,按规定应用铁钎子固定在地上。
5、证人杨某某1证实,2014年6月13日17时许,他出市场办公室看见充气城堡被刮到市场正门铁牌子下,已经没气了,天正下雨刮风,一妇女躺在地上,老板娘抱着孩子,于是他叫人赶紧打120抢救。
6、证人金某某证实,2014年6月13日17时许,市场突然刮起大风,市场的充气城堡被刮起3、4米高,被刮到市场正门口,一名妇女和一个小孩被摔在地上,之后他和杨某某1一起抢救人。
7、证人孙某某证实翟各庄市场的充气城堡被大风掀翻。
8、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白某及其子何某某被抢救过程。
9、证人王某1证实,充气城堡被大风刮起之时,她抱着孩子已经从充气城堡溜下,同村的白某和孩子到了充气城堡门口还没下来就被大风刮走了。当时充气城堡的男、女主人都在充气城堡旁边站着。
10、充气城堡厂家负责人郭某证言及充气城堡说明书证实,在户外经营时,需将充气城堡四周固定,三级以上风力禁止经营。
11、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台出具的证明证实,北京市通州区于2014年6月13日17时9分出现阵风8级(18.5米/秒),持续1分钟。三河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三河市地区于2014年6月13日17-18时,极大风速11.3米/秒,风力6级。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了发生此次事故现场位置及现场状况。
13、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白某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4、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三河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照片证实,死者何某某颅脑、胸腔脏器损伤,生前系头面部遭外界机械性暴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致死。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何某某出生于2012年7月23日。
15、2014年6月13日17时58分,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案人王某某2电话报警。案发当日,被告人夏某某1主动到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6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1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
16、在本案侦查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1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已履行),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四、裁判理由
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1在室外经营充气城堡时,未按规定固定充气城堡,忽视风力变化,未等在充气城堡上的人安全离开即违规操作解开绳索,致充气城堡被大风吹起,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护。被告人夏某某1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夏某某1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因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三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在经营娱乐性设施致人伤害的案件。被害人之一刚刚年满2周岁,其母与其一同进行游戏玩耍时发生事故,此时监护人在尽到了监护责任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所以本案的被告人夏某某1作为经营者负全部责任,但究竟是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还是人为原因造成损害是本案需要调查核实清楚的基本事实。在案件审理中,合议庭详细查阅的案中致人死亡的设施即充气城堡,发现其中明确规定,在室外环境下,三级风以上时不可使用。事发当天,正值夏日多发雷雨之季,被告人夏某某1因觉天气尚好,即未按规定固定充气城堡,又在风起后忽视风力变化,未等在充气城堡上的人安全离开即违规操作解开绳索,致充气城堡被大风吹起,故此事故并非意外,是由于被告人夏某某1的过失造成。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文娜)
【裁判要旨】过失致未成年人死亡,监护人在尽到了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对于经营娱乐性设施致人伤亡的案件,需查明导致伤亡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还是经营者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