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1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营者过失;未成年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少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清励

李文娜

孙振波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在经营娱乐性设施致人伤害的案件。被害人之一刚刚年满2周岁,其母与其一同进行游戏玩耍时发生事故,此时监护人在尽到了监护责任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所以本案的被告人夏某某1作为经营者负全部责任,但究竟是不可抗力的天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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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二)、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义、张伟健
被告人:夏某某1,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居住地河北省三河市。
辩护人:魏某某(系夏某某1之夫),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居住地河北省三河市。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清励;代理审判员:李文娜;人民陪审员:孙振波
(六)、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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