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89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所提供的证据能否使审判人员"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来一贯坚持的证据证明标准,但其具体含义与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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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894号。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承。
被告人:任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司机。2001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减刑于2009年12月13日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任风起,被告人任某之父。
辩护人:姚文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青青;人民陪审员:易献平孙桂华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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