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李某2等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给付;举证责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3643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周枫

李玉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当得利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所谓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给付而受有利益者,应负返还义务。本案情形应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
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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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3643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4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辛某,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胡某,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玉清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孙丽君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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