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公司诉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颜色组合商标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静

张海若

曲亮

王运鲜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颜色组合商标的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对在我国如何确定颜色组合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范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包括颜色组合商标在内的非传统商标加以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经营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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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迪尔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莫林市约翰迪尔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托某,助理秘书。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一办公楼十五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一、二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一、二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暄;代理审判员:李丹;代理审判员:崔宁。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甄珂;代理审判员:钟鸣;代理审判员:刘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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