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王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琼刑终字第6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前生 单位:
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是正确的。
区别罪与非罪,应该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综观本案,李某对继女王某2控告其强奸一事怀恨在心,继而发生争吵,李采取拳打、钳击等暴力手段杀害了王某2,而且企图碎尸灭迹,已构成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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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琼刑终字第68号裁定书。
2.案由:李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邢帆。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男,40岁(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绛县人,系海口市龙华有限公司经理。1988年6月13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9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玉琼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42岁,汉族,山西省绛县人,系李某之妻。1988年6月13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2年9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黔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绍裕;代理审判员:胡宏志涂国华。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卫国;代理审判员:贾沛段增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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