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黄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侵权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龙民一初字第5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少燕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宗较为特殊的因触电致人死亡的共同侵权案件。处理好本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傅某、柳某违章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平顶铺面,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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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龙民一初字第50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原告:李某,男,2001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原告:李某1,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许某,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诉讼代理人:刘长征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黄某1,男,在海口市大同里居委会工作。
诉讼代理人:林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傅某,男,30岁,汉族,个体户,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口市。
被告:海口市新华区乡镇企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城西路新华陶瓷市场。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电力有限公司海口供电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子景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洁;审判员:陈少燕;人民陪审员:何菊花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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