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终字第002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钟晓春 单位: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正确处理本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
1.准确掌握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都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但却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处罚上亦不一样。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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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长刑初字第10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终字第00274号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1970年5月25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农民。系死者章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章某1,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学生。系死者章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系章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章某2,男,1929年11月12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农民。系死者章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田某,女,1925年2月17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农民。系死者章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向宪懿,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四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秦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汽车驾驶员。因本案于2007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二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李湘频;审判员:钟晓春覃秀英。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吴如玉;审判员:黄孝平常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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