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放火、爆炸案 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

宁夏吴忠市律师事务所

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地质大队化验室

宁夏银川黄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培理 单位:
本案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三份结论各异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究竟应信赖哪一份?这涉及到被告人徐某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1.在回答争议焦点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对几个结论不同的鉴定,法官有审查、取舍的权利。司法精神...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法刑初字第21号。
二审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终字第61号。
2.案由:徐某放火、爆炸(未遂)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南分院,代理检察员马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男,31岁,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马瑛宁夏吴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34岁,汉族,甘肃省人,捕前系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地质大队化验室化验员。199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志勇宁夏银川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欲晓,宁夏银川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顺普;审判员:路旭山;代理审判员:杜立文。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长明;审判员:金周强;代理审判员:韩素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