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不服上海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玮 单位: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是一起专利权属争议,作为行政案件,一、二审法院都紧紧围绕着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是正确的,而一、二审法院判决相佐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上海专利局认定蔡某所称的于1985年6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专利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蔡某,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上海瑶发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上海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姚镇贤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汪瑜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湖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八研究所,地址:上海市新肇周路1340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励某,男,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政权;审判员: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邱燕。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卫卫;代理审判员:惠开磊李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