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1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史琼 单位: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看,以安眠药注入饮料诱人吸食,致人昏睡后劫取他人财物,是当前抢劫案中的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其作案的手段及其实施的对象都具有新的特点。这种案件,虽然有别于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抢劫那种施暴手段,对受害对象也未实施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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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171号。
2.案由:金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泽。
被告人:金某,别名金某1,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农民。199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未委托辩护人,依法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罗某,男,1972年12月出生,农民。199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未委托辩护人,依法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罗某1,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农民。199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1未委托辩护人,依法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雄;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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