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清远市英德乐洲水泥厂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清中法民上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树强 单位:
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的经过很清楚,责任亦很明确,一、二审所确定之车辆维修费2828元、车辆拯救费2639元、交通费50元等项的确定是正确的,但对于被上诉人的车辆受损后在维修厂维修五天的营运收入以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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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1996)英九民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清中法民上字第213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卢某,男,34岁,汉族,英德市人,个体户,住英德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金才英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清远市英德乐洲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导成清远市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男,22岁,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清远市乡镇企业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伟;审判员:郭城花何白玲。
二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贤征;审判员:陈伟源;代理审判员:范晓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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