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师范大学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刑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下称《决定》)中规定的新罪名,1997年刑法典又吸收了这一罪名,并在犯罪对象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这种毒品。在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中,并没有非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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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刑初字第40号。
2.案由:米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刚、代理检察员郑有智。
被告人:米某,女,22岁,四川省潼南县人,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海南省海口市。1996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米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某,化名刘某1,女,29岁,四川省綦江县人,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海南省海口市。1996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冯某,海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杨家恒黄守进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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