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盗窃、贩卖毒品案 盗窃罪 多次盗窃 贩卖毒品罪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志勇

董琪璞

张和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当行为人实施的数次盗窃行为均不独立成罪时,如何评价该盗窃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并列,作为盗窃罪客观方面仅有的两个具有量化性质的选择要件。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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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仰虹。
被告人:叶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1996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9月4日因盗窃、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9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志勇;审判员:董琪璞;人民陪审员:张和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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