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如东县供电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危险作业 无过错责任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傅扬

史建功

法官解说
在高压触电人身伤害案件中,供电公司往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一些特殊的行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压供电线路的产权人就属于这一类型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季某。
委托代理人:傅扬,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如东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仲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陈楚新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