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李某、刘某绑架案 绑架罪;勒索财物;敲诈勒索罪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延景

王得存

闫桂娥

代理律师:

杜超

卢云

崔艳春

法官解说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李某、刘某三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因长期受到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歧视而产生劫持被害人的意图,伙同他人在劫持被害人后逼迫被害人说出自己曾使用假钞一事,并进行了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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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绑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玉宽。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于2011年12月23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超,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满城县,小学文化,农民。于2011年12月23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满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于2011年12月23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延景;代理审判员:王得存;人民陪审员闫桂娥。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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