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被告卓某1不当得利案 土地征收补偿费;收益金;分配资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长乐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171号
审理法官:

林枫

蔡友华

陈国仁

代理律师:

李孝基

李述豪

谢德美

法官解说
本案讼争的征地补偿费和收益金系按农户为单位进行发放,故纠纷审理涉及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农户内具有承包经营权资格(亦即具有补偿费分配资格)的成员的认定,以及征地补偿费和收益金在有资格的成员间如何分配问题。
1、承包农户内具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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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乐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171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各方:
原告:邹某,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孝基,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述豪,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某1,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睿,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卓某2,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卓某3,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卓某4,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陈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卓某5,男,200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卓某4(卓某5父亲)。
法定代理人:陈某(卓某5母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枫;人民陪审员:蔡友华、陈国仁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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