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诈骗案 诈骗罪;排除犯罪性证据;证据认定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504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黎明

李羿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审理期间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载有"曲某某与胡某、钟某某停止合作,三人各自出资已分别退回"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胡某无罪的关键证据。
对于可能排除犯罪性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不仅应审慎分析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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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58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5046号。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晨。
被告人:胡某(上诉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羿,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启亮;人民陪审员:华静、李金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嵩;代理审判员:王岩吕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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