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逾期提交证据 罚款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50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新亮

牛宏洋

法官解说
伴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完善,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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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500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500号罚款决定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程某(王某之母),女,无业。
被告(上诉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凉水河路。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亮,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宏洋,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人民陪审员:朱晋华、凌国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刚;代理审判员:吴博文刘佳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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