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一案 "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06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知假买假"是否应获得赔偿
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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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石民初字第067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0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原审被告)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丰台马家堡分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莹;代理审判员:徐晓辉;人民陪审员:董德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钢;代理审判员:白云王玲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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