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诉北京嘉纳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纳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50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荆

王奔

石煜

代理律师:

申敏平

李玉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指,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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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字第7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5002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吉某。
委托代理人申敏平,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嘉纳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朝鲜族,北京嘉纳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务,住公司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郭建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荆;代理审判员:王奔、石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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