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变更登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撤销之诉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振强

吴凤鸣

陈齐金

代理律师:

张瑞端

李俊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即其是否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二是东阳海洋公司是否提交了虚假的申请变更登记材料,即申请登记材料所盖公章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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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端,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振强;审判员:吴凤鸣;人民陪审员:陈齐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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