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强奸案 强奸罪;共同犯罪;既遂与未遂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兴安区比优特超市

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兴安煤矿综采一队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忠兴

王淑云

杨世秋

代理律师:

马建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部分未遂的理解。
我国刑法学界对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部分未遂理解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存在帮助犯的强奸罪中,帮助犯帮助另一人实施强奸行为,帮助犯与该实行犯均为强奸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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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2008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马建军,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回族,初中文化,系鹤岗市兴安区比优特超市员工,住鹤岗市兴安区。2013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兴安煤矿综采一队工人,住鹤岗市兴安区。2013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批准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忠兴;审判员:王淑云;人民陪审员:杨世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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