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林某2挪用资金罪案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款项性质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4)惠龙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阳旭畅

林洁靖

何志锋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追诉期限的限制、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一)追诉期限
本案中,2002年9月至2003年底林某1、林某2陆续挪用村集体资金,直至2003年底,林某1因无力归还而逃离龙门县,与林某2一起在外务工。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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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4)惠龙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林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旭畅;审判员:林洁靖;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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