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海联名都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诉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案 工作职责;暴力伤害;工作时间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德华

王敏

梁小平

代理律师:

柏福舟

何向前

谭卫

法官解说
本案第三人赵立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而非简单的理解为受到暴力伤害是发生在职工工作时间。赵立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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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3)株天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株洲市海联明都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福舟,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周光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立芳(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谭卫,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海涛;人民陪审员:曹佩均;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德华;审判员:王敏;审判员:梁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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