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行初字第1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涉及检验检疫方面的专业性较强的一个典型案例。表面上看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验证商品与法定检验商品的关系问题,但实质上其中包含当事人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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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行初字第126号判决书。
2.案由:检验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B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中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66-2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琳琳;审判员:杨桂萍;人民陪审员:马淑贤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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