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城乡和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政府信息公开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市场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 131 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某2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李某1主张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姓名的信息,已不具有个人隐私的特性,属于公开公示公知的信息范畴。且,公民个人依法维护私益亦符合公共利益,顺义区住建委应履行公开义务。顺义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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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行初字第5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 131 号
2.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2,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市场管理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颖;审判员:杨桂萍;代理审判员:刘琳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畅;代理审判员: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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