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科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行初字第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王某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一种意见认为: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在2006年10月27日已经明确告知王某虽然收回了结婚证,但没有解决婚姻效力问题,并告知王某解决婚姻效力问题的途径及行政复议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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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行初字第83号判决书。
2.案由:婚姻登记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河北省衡水市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1(原告之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1,女,北京市顺义区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颖;代理审判员:刘琳琳;人民陪审员:马占霞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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