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解放路房管所诉蜀都饭店房屋租赁纠纷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房管所

房管所

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土桥司法所

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4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建萍 单位:
1.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擅自转租国有房屋(简称公房)而引起的纠纷。公房租赁是国有房屋管理的一种形式,由于长期以来,公房租金偏低,所以承租人非法转租公房,从中获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虽然目前立法机关尚无专门立法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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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413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房管局解放路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房管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蒙某,房管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黄世福,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土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成都市饮食公司蜀都饭店。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饭店经理。
诉讼代理人:谢某,该饭店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毛寿升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成都硅酸盐厂彩扩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彩扩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廖祖通;代理审判员:严世云凌思一。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冯代明;审判员:王绍荣;代理审判员:秦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9日(本案超法定审结时限,依法办理批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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