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琼山市土产公司

海南省海运总公司

坤和律师事务所

宝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民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繁桉 单位:
1.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1)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能否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患双方究竟属于何种关系?卫生界人士认为:我国多数医疗机构为政府实行一定补贴并严格限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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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1998)琼山民初字第13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民终字第133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女,38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琼山市土产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樊某,海南省海运总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黎明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省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副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院临床部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余章汉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荪;审判员:黎鑫标李一坚。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龙文;审判员:李正姣曾繁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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