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肖某、国营新中农场等转让家庭农场承包开发土地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营新中农场35队

万宁市律师事务所

陵水县律师事务所

国营新中农场28队

场经管科

万宁市律师事务所

国营新中农场35队

国营新中农场35队

国营新中农场35队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民二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文妙 单位:
1.本案是新类型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纠纷,合同转让的效力是基于承包合同有效这一前提。本案从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看,类似于农村承包合同,但有其特点。本案承包合同的双方不是地区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劳动者之间设立的承包关系,而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1996)万初字第15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民二终字第61号。
2.案由:转让家庭农场承包开发土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女,1958年8月出生,汉族,国营新中农场35队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运民万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邓明裕陵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1956年3月生,汉族,国营新中农场28队队长。
被告(上诉人):国营新中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场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温某,该场经管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雄万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某,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国营新中农场35队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国营新中农场35队职工。
第三人:彭某,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新中农场35队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国雄;审判员:杨海芳汪亚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南安;审判员:曾繁桉;代理审判员:钟爱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