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江某2、江某3绑架罪案 绑架罪 暴力 共同犯罪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1)侯刑初字第345号
审理法官:

林修勇

林孔亮

程文泽

代理律师:

周伟国

法官解说
针对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绑架罪刑罚层次少,起刑点高,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的意见,我国刑法对绑架罪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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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1)侯刑初字第345号
2.案由:绑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
被告人:江某2,男。
辩护人:周伟国,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3,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修勇;代理审判员:林孔亮;人民陪审员:程文泽
(六)审结时间:201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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