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刘某、魏某、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差价赔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8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新泉

白 晶

刘 磊

代理律师:

熊伟

计永胜

杨彦军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下方面:一、房屋差价损失是能否作为信赖利益损失得到赔偿;二、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及过错方赔偿责任的分担
一、 房屋差价损失是能否作为信赖利益损失得到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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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1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887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永胜,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杨彦军,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廉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娜;代理审判员:王慧娜、人民陪审员:贾玉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泉;代理审判员:白  晶、刘  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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