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南方电网北流供电公司等人身损害案 人身损害;触电侵权;赔偿责任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三终字第1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飒

邓莉

罗燕东

代理律师:

姚国

李廷复

李松

黄超华

黄超华

法官解说
本案是室内闭路电视线触电身亡,受害人邹某是在家开电视机拿起闭路电线插入电视机时,被电流电死的,而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也证明了这一点。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谁存在过错问题,也就是说引起本案触电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归纳本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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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29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三终字第143号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原告:李某。
原告:邹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邹某2。
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国,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北流供电公司(下简称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廷复,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松,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下简称广电北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广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委托代理人俞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增林,人民陪审员:顾燕李玉群。
二审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飒;审判员:邓莉;代理审判员:罗燕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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