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租赁合同 损害赔偿 维修费用 改善 增设他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乡县羊山镇羊山东二村

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

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

金乡县羊山镇东二村羊山村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运生

许炳友

王岩

代理律师:

刘罡

凌朋朋

法官解说
1. 房屋租赁超过6个月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等进行约定。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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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金乡县羊山镇羊山东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东二村。
法定代表人崔传文,金乡县羊山镇羊山东二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罡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朋朋,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金乡县羊山镇东二村羊山村居民。
4.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运生;审判员:许炳友、王岩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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