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秦某劳动争议再审案 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时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4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劳动合同解除后,争议双方对解除的原因各持已见,对于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用人单位主张的劳动者损害公司利益的经济赔偿等问题均存在争议,该案具有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诉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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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09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3992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412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曹学梅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贾冬梅(简易程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霞;审判员:薛卉;代理审判员:张瑞。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斌;代理审判员:阎炜黄晓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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