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北京天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权竞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6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不当得利之债在债法体系中的定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可以由人的行为引起,也可因自然事实而引起。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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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4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6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天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郝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缪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昕伟;人民陪审员:杜秀荣;人民陪审员:张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钢;代理审判员:白云;代理审判员:王玲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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