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审查义务;调查核实;主要证据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文登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综合科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威文行初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艾江月

张敏

徐小万

代理律师:

邵燕飞

法官解说
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属于比较特殊的类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基于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取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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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威文行初字第56号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文登市安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文登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第三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48年7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街X号,系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孙家西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代理人。
第三人文登市文城孙家西山石子厂。
投资人王某某2,厂长。
第三人刘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江月;代理审判员:张敏;人民陪审员:徐小万。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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