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等人诉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法定义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莆田市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2009)涵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健美

沈世武

陈凤岐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本案被害人的权利人能否获工伤待遇支付的问题。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受害者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其一是向侵权人主张承担赔偿,其二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如可,是否相互排斥,受害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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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2009)涵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翁某等人诉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翁某。
原告翁某2。
法定代理人翁某3(系翁某2之母)。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君,莆田市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954897-1)。
法定代表人宋某,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健美,审判员沈世武、人民陪审员陈凤岐。
6、审结时间
20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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