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非法经营罪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941号
审理法官:

董琪璞

曾争志

苏丽英

代理律师:

卜祥伟

陈耀东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焦点问题是:行为性质的认定;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多个行为属一罪或多罪的问题;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及犯罪形态问题。
一、 关于行为性质的认定
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
本案被告人假冒他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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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941号。
2、案由: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悌。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2012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卜祥伟、陈耀东,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董琪璞;代理审判员:曾争志;人民陪审员:苏丽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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