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梁某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湖滨支行

厦门汇丰律师事务所

厦门远大律师事务所

厦门新中亚有限公司

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

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

厦门飞龙汇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

厦门飞龙汇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

厦门信实律师事务所

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

厦门帝森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0)开刑初字第0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明辉 单位:
本案的要点在于正确把握伪造金融票证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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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0)开刑初字第087号。
2.案由:洪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梁某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原系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湖滨支行职员。于1998年7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纪亚赞厦门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无业。
被告单位:厦门新中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高某,系被告单位职员。
辩护人:李毅阳厦门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系厦门新中亚有限公司职员。
辩护人:黄丽红、陈雯,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无业。
辩护人:李文章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阳某,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系厦门飞龙汇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辩护人:郑剑云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系厦门飞龙汇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辩护人:郑金火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无业。
辩护人:李培凤、李朝晖,厦门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畲族,无业。
辩护人:黄永盛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厦门帝森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某,系被告单位职员。
被告人:彭某,男,1953年7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系厦门帝森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明辉;人民陪审员:林学文苏丽英
6.审结时间: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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