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警察署户籍管理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

深圳市布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上海市董家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7)卢行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洁 单位:
本案是由于离婚判决未明确户口归属而引发的纠纷,是离婚诉讼常见的后遗症。原告与第三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原由原告承租的房屋亦判归第三人租赁,但未判明原告的户口去向。从情理而言,原告与第三人此时已非夫妻关系,不可能同居7.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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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7)卢行初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户籍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待业,现暂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警察署。
法定代表人:朱某,署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成某,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第三人:毛某,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现受聘于深圳市布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人医院护理部,住该院宿舍,户口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钱学林,上海市董家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佩敏;审判员曹腊秀李平
6.审结时间:1998年2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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