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证据的运用;好意同乘;侵权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强

姜海宽

路诚

代理律师:

许志强

杨秀发

张楠

法官解说
关于发生事故时驾车人的认定问题。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的是优势证据原则。本案中,应当认定苏立伟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驾车人。理由如下:首先,本事故案情比较特殊,当派出所民警、交警赶到事故现场时,第一现场已经被破坏。事故目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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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2。
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
上述五原告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许志强,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徐某。
被告(上诉人)徐某1。
法定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荣。
被告(上诉人)徐某2。
法定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克龙。
被告(上诉人)苏某。
被告(上诉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苏立芝。
上述五被告一审委托代理人赵如林,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五被告二审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楠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皓。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强;代理审判员:姜海宽;代理审判员:路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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